省級法規

    南京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

    編輯日期 2016-08-09 18:06:06 作者 : 閱讀次數 :674 次

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管理 ,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 ,促進生產建設 ,保障人民生活 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,特製定本辦法 。

    第二條 城鎮供水事業由建設部門負責管理 。城鎮供水水源地 、水廠及其保護範圍 ,由市 、縣建設部門會同水利 、衛生 、地質和公安等部門 ,按照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規劃和劃定 ,並製定具體保護和管理措施 ,落實管理責任 。

    第三條 以地下水為主要供水資源的城市 ,當地政府應確定水資源管理部門 ,對地下水資源統一規劃 ,合理開發 。在城市規劃區內 ,原則上由供水企業統一供水 。

    確需以地下水作自備水源的單位 ,應提出申請 ,經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後 ,在指定地點 ,按批準的井徑 、井深和核定的水量進行鑽井和開采 ,並裝表計量 ,按國家規

    定繳納水資源費 。

    第四條 各市 、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 ,製定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辦法 。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,按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。對用水大戶 ,可以核定計劃用水指標 ,節約的有獎 ,超計劃用水的 ,按國家規定加價收費 。

    第五條 製定自來水水價的原則是 :生活用水 ,按保本微利原則製定 ;生產和營業用水 ,按行業平均利潤率原則製定 。水價的製定和調整 ,應嚴格按照物價管理權限的規定執行 。

    第六條 供水企業和接用自來水的企事業單位用戶 ,凡有條件的,應當依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 ,訂立供用水合同 ,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,並嚴肅履行 。

    第二章 供水

    第七條 興建城鎮供水工程 ,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 。建設供水工程的資金 ,可以由國家投資 、地方籌集 、銀行貸款 、受益單位自願集資以及供水企業自籌等 。

    第八條 供水企業應保證供水水質符合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 ,當地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 。工業、科研 、衛生等單位需要特殊水質的 ,由用水單位自行處理 。

    第九條 城鎮供水水壓應保證城鎮多數樓房的供水需要;城鎮邊緣地區的水壓一般應不低於10米水柱 。高層建築 、局部高地 、遠離市區以及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 ,應自行加壓或設置儲水設施 。要求供水企業單獨加壓的 ,供水企業可收取加壓成本費 。

    第十條 供水企業應保證正常連續供水 。因維修 、更新 、改建工作需要臨時停水的 ,應事先通知用戶儲水 。生產工藝不允許中斷供水的用戶 ,應自備必要的臨時供水設施 。

    第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經常對供水管網進行測壓 、測流 、檢漏 ,及時調整 、更換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設水庫加壓泵站 ,提高管網輸配能力和服務壓力合格率 。

    第三章 接水

    第十二條 用戶接用自來水 ,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 ,除單幢住宅用戶外 ,還應提供接水場地平麵圖 、設計圖 、用水量等資料 ,經審查同意後 ,進行接水施工 。所需

    費用由用戶承擔。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處理障礙物(下水道 、煤氣管道 、電纜 、拆遷等)時 ,由用戶(或委托供水企業)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,並承擔費用 。

    第十三條 接水工程施工應符合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 。工程竣工後 ,應向供水企業提供竣工圖 ,經驗收合格後供水 。

    第十四條 生產用水 、生活用水應分別裝表計量 。暫時不能分開裝表的 ,由供水企業核定比例計算 。任何單位不得實行生活用水包費製 。

    第十五條 企業因新建 、擴建 、改建而需要增大用水量時 ,應按規定繳納城市供水設施投資補助費 。

    第十六條 城鎮消防滅火用水 ,由供水企業列入營業外支出 。消防演習需啟用公用消火栓時 ,應通知供水企業計收水費 。用戶內部消火栓 ,可在水表旁加裝跨越管和鉛封消防專用閘門 ,火警使用後應報告啟閉時間 。

    第十七條 用戶發生房屋轉讓 、移交 、變更戶名等事項 ,應向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。要求停止供水的 ,應書麵通知供水企業拆表 ,辦理銷戶手續 。

    第十八條 環衛 、綠化 、公廁 、灑水 、市政施工等用水 ,比照一般用戶接水辦理 。

    第四章 抄表收費

   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按月定日派人抄記用戶計量水表讀數 ,依數計收水費。計量水表與用戶內部分表讀數如有差額 ,由用戶內部協商解決 。

    第二十條 用戶月用水量不足水表底數的 ,按下表所列底數計算 :

    第二十一條 計量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時 ,屬用戶責任的 ,當月水費按前三個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計收 ;非用戶責任的 ,按前三個月平均月用水量計收 。

    第二十二條 用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水費 ,逾期按日加收1‰的滯納金(不足0.5元的按0.5元計收)  。拖欠三個月不交費的 ,供水企業有權暫停供水 ,直至繳清水費 。

   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保證計量水表準確 、可靠 ,誤差不超過±5% 。用戶對計量水表讀數有異議時 ,可要求供水企業校驗 。校驗結果符合標準的 ,由用戶交付校驗費 。

   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

    第二十四條 用戶投資敷設的輸水管 、計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設施 ,投入使用後交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。供水企業在保證原投資用戶用水需要的前提下 ,可以根據規劃和供水能力 ,發展新用戶和改造不合理的管網 。

    第二十五條 計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戶負責保護 ,供水企業應進行指導並負責正常維修 、校驗 。因用戶保護不善致水表 、表箱損壞的 ,由用戶承擔修理費用 。

    第二十六條 用戶不得擅自變動或啟閉城鎮供水管網中的計量水表 、表外閥門 、消火栓 、管道等設施 ;不得在自來水管上直接裝泵抽水 。

    第六章 違章處理

   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,造成城鎮供水水源(包括地下水)汙染的 ,由汙染單位負責治理 ,並按《水汙染防治法》的規定處罰 。

    第二十八條 用戶擅自將自來水管道與其他水源連通混用的 ,供水企業可強製拆除連通管道 ;造成自來水汙染的 ,參照《水汙染防治法》的規定處罰 。

  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,造成城鎮供水設施損壞的 ,由責任者承擔維修費用和漏水損失 。

    第三十條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 、開啟公用消火栓用水 、變更計量水表位置或損壞計量水表鉛封的 ,按所接水管流量計交水費 。

   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造成停水事故或水質不合格的 ,按供用水雙方訂立的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,並由當地建設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給予處罰 。

    第七掌 附則

    第三十二條 各市 、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,製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。

  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,由省建設廳解釋 。


    返回頂部